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事故和伤害,如何防范和施救。
2、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与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和老动防护用品。
4、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6、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女工有权享有特殊保护,如禁止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登高架设、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岗位劳动以及连续大强度负重作业等。对女工的“四期”保护也有相应规定。
8、未成年工有权享有特殊保护。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从事电工、焊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伐木、有毒有害、繁重体力、登高架设等对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法律还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劳动者在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