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做出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公正的检查结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经湖南省卫生厅批准的接触粉尘、毒物、物理因素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3.职责
3.1职业病防治医师受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
3.2检查医师按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和《职业病诊断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查项目,开具《检查项目申请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3主检医师将各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审查,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3.4当主检医师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不能做出明确诊断时,由中心综合诊断专家小组相关成员集体讨论后,做出检查结论。
3.5职业病防治医师将《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表》或《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送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4.程序
4.1体检准备
4.1.1申请检查单位编好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注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
4.1.2以每个申请单位进行统一编号,申请检查项目,申请单包括:单位、名称、编号、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内容。
4.2检查阶段
4.2.1受检者根据申请检查项目逐项检查,在用人单位无专人负责带队时,要求受检者贴照片或出示身份证,以查验是否与检查者相符。
4.2.2体检表的各项内容及各项检查结果用医学术语客观、真实、规范的描述或记录。检查医生签名,注明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