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影响,惨剧发生与已实施1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不够完善的诊断程序不无关联。如今,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已于去年12月31日实施,在新法背景下,劳动者该如何为自己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过程中该注意哪些问题?记者探访南通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工作人员——
职业病常识要主动掌握
江西男子游正祥正在为获得尘肺诊断结果而奔波,其实,与他一样,还有很多劳动者正在这条路上奔走着。市疾控中心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制科主任单利玲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市船舶行业蓬勃发展,从业人员不断增多,其中,长时间与混合粉尘接触的焊工数量相当可观,这一情况导致我市进行职业病鉴定的患者中,八成以上为尘肺患者。“尘肺已经成为目前较为普遍的职业病病种。”单主任说。
打开职业病目录,单主任详细介绍了职业病的种类。在这张目录中,职业病被分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项。其中,每项职业病都有细分,例如我们熟悉的尘肺包含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等等。另外,我们生活中常遇到的中暑、噪声聋则分别属于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前,应该对职业病目录和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所了解,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请。可通过网络、书籍、期刊了解或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单主任提醒大家。在确定自己所患疾病属于职业病范畴后,劳动者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市疾控中心)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单主任告诉记者,劳动者申请时应尽可能详尽地向诊断机构陈述自身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因肺部其它疾病的X线影像极易掩盖尘肺病或与尘肺病混淆,申请诊断尘肺者还需进行数月的动态摄片医学观察。
“如果提出职业病诊断的是用人单位,这些材料同样必不可少。”单主任说。
举证材料须准备齐全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后,诊断机构会通知双方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书面材料。单主任介绍说,职业病诊断不同于临床诊断,它是在临床诊断的基础上再进行归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的过程,双方都要提供举证材料,劳动者需要提供既往病史、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就诊材料和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用人单位除了同样需要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外,还需要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包括劳动者工作场所)和与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其他材料。
当诊断机构收到双方材料后,工作人员将进行仔细审核,“按照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新法出台后,所有的申请都必须受理。”单主任说,“这是新法和旧法的区别之一。”
在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提供上述材料方面出现异议或争议,怎么办?单主任告诉记者,其实,劳动者不必担心,《职业病防治法》已明确了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能和解决途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诊断、鉴定机构会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记者还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举证材料上发生分歧,根据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职业病诊断结论时将倾向于劳动者,这也是新法出台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举措。
维权砝码要自己添加
尽管根据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权益最大限度地得到了保障,但经过观察不难发现,由职业病引起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在这些纠纷中,有些劳动者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往往处于弱势。其实,对于劳动者而言,有些“哑巴亏”是完全可以不“吃”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但根据调查发现,很多劳动者并未意识到这些,往往放弃了自身的权利。采访中,单主任特别提到,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无需劳动者负责。
另外,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应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进行安置。劳动者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单主任说:“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