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是世界职业病危害最严重国家之一。根据卫生部统计:2008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其中尘肺病10829例,占78.79%,发病工龄比2007年缩短2.35年,实际接尘工龄不足10年的有3420例,占31.58%;群发尘肺病时有发生,仅一次发病超过100人的就有13起。累计报告职业病共704602例,其中累计报告尘肺病638234例。有专家指出:由于现在发布的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是从覆盖率仅达10%左右的职业健康监护中发现的,所以实际职业病人数将是统计数字的若干倍。而2009年的“安徽省凤阳县石英石加工企业农民工集体罹患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广东省深圳市疑似尘肺病劳务工群体要求诊断”等事件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职业病给劳动者造成的危害,给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和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职业病潜伏期长、发病滞后、难以治愈等原因,潜在和累积的患病人数仍巨大,一些行业患病人数仍在发展。占我国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企业大多不重视职业病的防治,一些中小型企业和作坊的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片面追求利润,不认真履行法定的责任义务,甚至采取不依法提供劳动关系和职业接触史证明等手段,使劳动者不能及时得到职业病诊断和工伤待遇,把危害后果转嫁给劳动者和社会。一些地方至今未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控制目标措施未能落实,个别的甚至限制对企业的正常执法监督。上级政府部门的督导由于多头管理,综合力度不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地位不够明确,造成行业管理缺失,工会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也遇到很大困难。为此,建议:
一、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一是确立“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依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卫生综合管理体制。二是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基础上,建立“协调职业卫生三方机制”,确定牵头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整合行政资源,建立事权专一,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赋予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规范管理本行业职业病防治的职责,建立行业责任制体系,把管理真正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四是为工会依法履行群众监督职责提供方便和保证,实现各方通力合作的局面(见附件)。
二、解决劳动者因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职业接触史等证明资料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难题。鉴于劳动者与企业占有信息不对称,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劳动者提出诊断要求,相应企业不能证明该劳动者没有在该处从业和没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即视为劳动者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各地特别是基层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依法将职业病防控指标体系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加强防治队伍能力建设,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实行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具体建议:一是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制”;二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国家建立由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的重大问题”;三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四是在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人单位切实履行集体合同规定”;五是第四章中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体表述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诊断”;六是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劳动者被认定为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按照法定标准,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在承担相关费用后,可以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