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并加大了对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随着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完善,职业病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符合企业广大员工对健康安全的要求,也是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管理控制的常见问题
1、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充分。
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其它危险源进行一起识别,常用LED法进行风险评价。一是识别出来的职业危害因素少,风险值低,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描述不准确。二是物理危害因素没有按照国家《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及其相关附录的要求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
2、缺少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依据及相关控制措施。
用LED法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不够详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致害途径、危害大小、产生的后果等辨识不清楚,评价出来的结果也不能指导企业进一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和控制。
3、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不到位。
由于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清楚,导致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不明确。为员工进行健康检查时对医疗机构的选择随意性大,没有严格选择有国家许可的职业健康监护资质的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为了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避免以上系列问题的出现,必须要对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价。笔者结合多年在烟草基层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参照“LEC”风险评价法并加以改进,建立一套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评价方法,为加强烟草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评价方法的建立
1、建立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评价模式
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风险大小与职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员工暴露时间E、危害后果严重性C相关,还与包括企业的管理控制水平及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的管理因素M有关。
D=L×E×C×M [1]
D——职业危害风险
L——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因素的数量H、传播性I、释放性J及接触可能性K等因素相关,根据经验,H、I、J、K对危害发生可能性的关联度不同,因此依其关联度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分别为1、2、3、4。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取值为H、I、J、K的加权平均数,算式为L=(1H+2I+3J+4K)/10
E——人员暴露在危害场所的时间
C——危害的后果
M——管理因素。
2、评价算式中各因素的取值 [2]
⑴、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L=(1H+2I+3J+4K)/10
表一:接触数量H
表二:传播可能性I
表三:释放可能性J
表四:人员接触可能性K
⑵、人员暴露在危害场所的时间E。
表五:暴露时间E
⑶、职业危害因素的危害后果C。
表六:危害后果C
⑷、管理因素M。
管理因素可消减危害因素发生危害的可能性,管理制度及相关控制措施越完善,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越高,危害因素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就越小。
表七:管理因素M
⑸、职业危害风险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