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季的到来,气温逐渐升高,前段时间,最高气温竟达到了33℃。众所周知,高温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了给职工更多的保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应当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津贴、防暑物品、根据情况适时调岗。
可在实践中,肆意侵犯职工高温作业“特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夏季到来之际,劳动者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许下文对您有所启示。
缺乏保障 有权拒绝上班
由于气温过高,为确保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某遂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经理不仅没有答应,反而责怪梁某有意找茬。梁某一气之下即拒绝上班。公司随之以梁某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评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一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梁某因而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即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梁某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给与处罚。
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
钟女士患有脑血管性疾病,医生曾对其一再叮嘱不要在高温下工作。近日,因当地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较高,钟女士遂要求公司领导调换岗位,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实在无人可换。
评析:钟女士有权要求换岗。根据全国总工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的,应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应当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员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员工工资。
防暑费用 不得冲抵津贴
去年,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豆某等员工发现,劳动报酬比上个月少了,经仔细对比,发现原来没有了高温津贴,遂要求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
评析:公司无权以防暑物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特定温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即高温津贴与防暑费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使用人单位已经提供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也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中暑伤亡 当按工伤论处
去年,刁某在高温下作业时因严重中暑而栽倒在地。事后,经住院治疗,用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并落下九级伤残。由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刁某遂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但被拒绝。理由是在同样环境下他人并未出现中暑,表明刁某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故不属工伤。
评析:公司应当对刁某作出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包括了“中暑”。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