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一种群众组织,担负着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合法权益的使命,并能够依据职工的意愿向本单位管理当局和上级组织反映问题。在我国,有关工会建立和有关工会职责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劳规定: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是必须要建立工会的,而且工会也必须切实负起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责任。但是笔者翻遍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现,并没有发现有相关法律对企业没有建立工会有任何的惩罚措施,也未发现有关工会履职的考核办法及措施,可以借鉴的条文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0条规定:“对于有前述行为者只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5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怎么处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不知所云!我们对企业不建工会的法律制裁几乎是一片空白,对于以工会整体为责任主体的履职条例也相当匮乏。可以说,企业建立工会的问题以及为工会主体的履职问责问题,是处于一种有法可依,却无责可罚的状态。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究竟能够扮演什么角色,还有待考究、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