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建立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卫生部制、修订并发布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17项(以标准号计)。其中包括职业接触限值388项、采样及检测方法245项、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2项、职业卫生防护标准13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93项、职业病诊断标准97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42项,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见下图)。
重点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卫生部将原TJ 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分解成《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两个重要的职业卫生标准,并于2002年发布实施。2005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进行修订,2009年已经通过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和GBZ 2.2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两部分。
3.基础标准
该标准包括5项《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和《职业卫生术语》。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已于2008年发布,分为“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和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5个方面,这些标准对指导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职业卫生术语》规定了职业卫生术语的分类和定义或含义,适用于职业卫生的科研、管理及教学培训,2009年已经通过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
4.采样规范及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
截至2009年,卫生部制定了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和85类化合物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GBZ/T 160.1~160.8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包括采集空气样品的基本要求,监测类别及其采样要求,采样前的准备,采样方法的选定,定点采样,个体采样,采样注意事项等内容。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是在原标准方法基础上,为满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要求修、制定颁布的,包括209个检测方法用以检测85类化合物303种毒物。
5.防护标准
卫生部已发布《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以及《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等。防护标准起草过程中除参考发达国家(主要为美国)的相关标准和有关指南外,还重点参考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建议书、操作规程、手册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指南。
6.监测报警
针对我国高危行业职业危害严重的特点,卫生部组织起草了《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并于2009年通过了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审议。该标准规定了有毒气体报警点和报警值的确定方法,提出了仪器选型要求和具体的选型方法,对加强工作场所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使其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在对《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年3月15日通过)的附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07年卫生部以标准形式发布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8.职业病诊断标准
截至2009年,已制定和修订的职业病及其相关标准共96个,其中职业病基础标准2个(《职业病诊断标准名词术语》和《职业病诊断编写的基本规定》),职业中毒诊断标准65个,尘肺病诊断标准2个,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5个,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1个,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8个,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4个,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3个,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1个,其他职业病诊断准标5个。
9.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受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完成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修订工作,该标准修订后更名为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该标准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修订后的标准是在总结全国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应用GB/T 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开展工伤评残鉴定的实践基础上,对原标准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充分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
职业卫生标准问题与对策
1.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职业卫生标准的体系结构尚不完善,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和社会发展需求。主要反映在职业卫生标准的数量不足,质量尚有欠缺,一些领域还存在空白(如应急标准);尚未形成有力的职业卫生标准保障体系与保障机制,由于尚未得到各级部门的足够重视,导致经费投入不足而科研队伍不够稳定;对国际标准的跟踪尚有差距,对现有文献资源利用不够充分,信息交流不畅。
2.“十一五”工作重点
2007年,卫生部发布了标准“十一五”规划,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应针对当前影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最关键的管理、监测、评价、控制及职业病诊断技术,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照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有关标准的差距,通过相关职业卫生制、修订研究,着重解决当前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些重大与急迫的关键问题,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控制技术标准体系,逐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水平。职业卫生标准的“十一五”要任务及工作重点为:研究国际职业卫生标准及其制定依据;风险评估的方法研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增补和修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评估体系标准;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方法;特殊行业职业卫生防护指南;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方面的标准;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评价方法。
3.对策与措施
职业卫生标准的政策:增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究的经费扶持力度;开发挖掘现有职业卫生标准资源(清理、制修订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积极做好“十一五”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专项;加大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能力建设,扶持秘书处系统开展国际标准研究和国内标准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追踪。
技术方面:提高标准制修订人员素质;缩短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引导企业技术投入,推动职业卫生产业发展。
组织方面:加大职业卫生标准宣传贯彻普及力度;加强标准会委员的自身建设;加大标准的信息交流;积极吸引行业或企业参与标准的研制。
支撑体系:建立职业卫生标准研制技术支撑体系,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为龙头,组织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高校研究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标准研制工作,形成一支精干、高效、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研制队伍;建立职业卫生标准的保障体系,包括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和职业卫生标准研制的奖励机制,标准纳入科研成果,并按年度进行表彰;完善标准的审查体系,包括专项标准预审制、责任制、标准专家咨询制、委员负责制等;建立对外交流体系,培养精通职业卫生标准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形成网上发布及征求意见的网络体系。
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IL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开展的职业卫生、职业病有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其中,2009年我国学者作为国际专家组核心成员参加ILO《国际职业病目录》相关诊断标准技术文件的编写和审定,但我国学者在国际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和参与的深度、广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