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得到了有力的保障,国家相继出台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目前的监督情况来看,具体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尚存在有诸多不利因素。本文旨在分析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存在问题、影响因素及对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1 职业健康检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
1.1 法律意识不强
1.1.1 用人单位对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缺乏足够的认识 用人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职业健康检查的现象相当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对职业健康检查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但真正落实到每个环节,还需经历一个较长的阶段。具体体现在体检率方面,以2005年本辖区的修造船业为例,上岗前的体检率为48.00%,在岗期间的体检率为62.00%,离岗时的体检率更低,仅为17.00%。
1.1.2 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当前就业现状的制约,劳动者注重眼前利益,以能有机会参加工作得到报酬为第一要求,不是积极地争取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所谓的自主性漏检,即劳动者主动放弃健康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劳动者主动放弃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其将来有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的诊断以及应该享受的待遇都会造成很大的困难和被动。
1.2 卫生监督力度不足 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缺乏:本辖区内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975家,职业卫生监督员只有4名,平均每人245家左右,而且许多用人单位分布在整个辖区内几十公里外的边远角落;另外,监督检测手段的滞后,取证所用的影像设备得不到保证,交通工具时常得不到满足,加上由于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使得职业病的宣传贯彻及监督检查只能在部分用人单位内开展,监督检查率在30%左右。
1.3 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的设置不尽合理 本辖区东西长100多公里,南北宽20多公里,共辖有30个行政乡镇及8个农场,其中只设置了4个高温作业体检机构,1个有毒有害体检机构,而4个高温作业体检机构又是非常设的,只在年中开设一段时间,这也是造成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的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不可能都集中在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这段时间内进行招工。辖区内需要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为4128人,而实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为1786人,因此,职业健康检查率只有43.26%。
由于体检机构的相对偏少,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到体检机构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受到交通条件的限制,有些偏远的用人单位,交通费用的支出要超过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
2 对策措施
2.1 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 用人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按相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而用人单位未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为什么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个中的道理是很显而易见的。上岗前体检,是为了排除筛选掉不适应从事该项工种作业的部分劳动者;而在岗期间的体检,是为了通过体检发现那些由于从事该项工种而引起职业危害损伤的部分劳动者,使其能够及时地得到调离和治疗;离岗时地体检,是对劳动者一个交代,是劳动者在所在的用人单位劳动期间,是否有产生职业危害损伤。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十分清晰的,不至于将来留有相互矛盾和纠葛。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得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同时,这也是用人单位的自我法律保护。
2.2 使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用人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将来的企业,尤其是ISO18000(职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的深入开展,劳动者是最重要的一环。
使用外来流动性较大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例如修造船行业,应当克服其作业时间周期比较短、流动性相对比较大、外来民工在沿海几个船坞工地之间轮流转的困难,定点定时地组织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将是否参加职业健康检查作为上岗工作的前置条件,没有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就不能参加工作。
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用人单位(船务公司)取得联系,在承包工程队进驻的第一时间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的宣传和培训,使得职业病防治在生产过程中得以贯彻落实。
2.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理解,在人员配备、监督监测手段上给予充足的经费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遗憾的是没有针对该条文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所制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普及尚未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情况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的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履行又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有着密切的关系。
2.4 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转变工作方式,由被动的要求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转变成用人单位主动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工作的逐步展开,将职业卫生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预评价阶段就告知用人单位,使得用人单位主动地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合理地设置体检机构,取得政府的支持,投入必要的经费,充分考虑社会效益,一方面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到偏远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另一方面,设立常设体检门诊,随时随地接待劳动者前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2.5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要大力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保持职业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性,严格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迫切需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所特有的作业场所、生产工艺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调查取证的法律效用,运用先进的调查取证和现场检测技术,来保证执法手段的技术含量。
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的存在问题和因素有很多,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充分掌握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抓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这个前提条件,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体检机构合理设置及常设体检门诊的落实,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使用人单位正确认识到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与企业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履行职责,变被动为主动,克服不利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率的提高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