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危害已成为国内最主要的问题之一,职业卫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健康素质和劳动力能否持续发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不仅仅是对职工身体健康的保护,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分几个方面谈谈对职业性健康监护的认识。
一、职业性健康监护的概念
职业性健康监护是指对劳动者健康状况进行系统的检查分析, 1980年在国际会议上,职业医学专家提出职业健康监护的概念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医学-生理学检查,以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健康监护的定义为: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
二、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
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不仅仅是鉴定疾病和发现病人,更重要的目的是在于预防和防止疾病的发生。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目的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观察职业人群的健康情况,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有关疾病的发展趋势,维护职业人群的健康。
(二)早期发现健康损害,掌握健康损害的程度,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病机率。
(三)发现职业禁忌症及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对职业病人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四)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
三、职业性健康监护的特点
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卫生行政人员、企业卫生人员、工程防护人员及经过职业性健康监护专业培训过的执业医师等多方面参加的系统性项目。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通过系统地定期职业性健康监护,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健康检查资料,从而连续地监视职业病的发病情况和发展趋势,为监护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群的健康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科学数据。
四、职业性健康监护的内容
包括: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包括:
劳动者的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五、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意义
1.上岗前健康体检: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时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发现职业禁忌症,掌握上岗前最初的健康状况,获得基础数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的人员,按确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常规体检,目的在于早期发现健康损害或职业性疾病的可疑征象,检出高危人群,予以重点保护。用人单位应组织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或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离岗前健康体检:对准备调离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选定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4.应急健康检查: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此项检查,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目的及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是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区分健康损害是否为职业性因素危害的重要依据;是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效果的依据,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作业的种类,对上岗前及再岗期间的体检项目、体检周期以及职业禁忌症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应按照此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七、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
是根据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造成的健康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患者,以利及时得到合理防护或得到早期调离、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八、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的原则
职业性健康监护评价关系到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状况和劳动者健康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综合评价,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基础,在评价过程中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原则。
九、职业性健康监护三级预防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为源头预防,采取工程控制技术,减少人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
二级预防:临床前期预防,对疾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职业健康监护即为二级预防的范围。
三级预防:临床预防,即对已患病者,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防止病情恶化。
十、职业性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检查机构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32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72、73条规定,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及开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十一、职业健康监护中容易混淆的问题
1.职业性健康检查与普通体检的不同
(1)职业性健康检查不仅检查健康损害,而且更重要的是查明产生这种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否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
(2)两种体检所针对的体检人群不同。普通体检针对该单位的所有员工,而职业性健康检查针对的是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而这些人群更容易受到健康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