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档案,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卫生防治、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纸、照片、报表、录音带、录像、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提出了明确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四)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在相关的配套规章中,对职业卫生档案也做了相应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6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七、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