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本人及家属、企业、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法院、公安部门可以申请诊断。
问题2:到什么地方进行职业病诊断?
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申请诊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第九点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问题3:什么样的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从事职业病诊断机构必须由卫生厅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质许可证方能进行诊断,诊断资质可分为放射病、尘肺、中毒、物理因素疾病及其他职业病等。此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因此,劳动者在申请诊断时应当注意诊断机构是否具备某种职业病诊断资质。山东省职防院是全省唯一具备所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
问题4: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向诊断单位提供什么材料?:
原则上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6)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问题5:如果工作单位不出具职业接触史,应该怎么办?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2人以上)材料、其他证据如厂牌(工作证)、工资单、保险证明等,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原则进行诊断或鉴定。
建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职业史材料:(1)法律手段:委托律师进行调查,获得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2)行政手段:到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获取证明。
问题6:如果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如何申请鉴定?
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山东省职业病鉴定机构设在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问题7:职业病鉴定时,对于那些专家当事人可要求回避?
当事人可以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选择专家采取回避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