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到职工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任何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行为,都是对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群众,都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一)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对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长期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可以说是用职工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实践证明,要搞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些方针。
(二)国家制定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近年来,为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制度、体制、经济等方面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都作出了哪些规定?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应履行职责的规定是: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详见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