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一般被认定为职业病,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有关;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无论过去或现在,都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的意义上,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即凡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问明文规定的职业病,统称为法定职业病。我国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患者,一经确诊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疾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
二、劳动者如何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自觉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各项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充分运用《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事实的雇佣关系,不管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三、职业危害的来源是什么?
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这三项劳动条件中,与生产有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因素。其中对职工的健康和劳动能力产生有害作用的,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和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毒物(如铅、苯、汞、砷、酚、有机农药等)和生产性粉尘(如砂尘、煤尘、石棉尘、金属粉尘、有机性粉尘等)。
2. 物理因素。包括不良气象条件(如高低温、高湿、高低气压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如紫外线、红外线、高频、微波、激光等)。
3. 生物因素。主要指某些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劳动组织或制度不合理,如劳动时间过长,劳动休息制度不健全等;劳动强度过大或作业的安排与劳动者的生理状态不适应;长期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长时间单调、重复动作;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等。
(3)与卫生技术设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如车间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通风、照明等);缺乏防尘、防毒、防暑降温等设备或设备不完善;其他的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足或有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