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当前应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精神,各级政府应将职业病预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要制定规划,有计划地改善职工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2、认真做好前期预防工作。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提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理措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3、国家对从事放射性及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换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4、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治用品。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说明书外,产品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5、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建立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其职业病接触史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同时,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