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治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