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4)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7)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