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单位的责任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③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2)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