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劳动条件存在着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们对健康的不良影响,统称为职业性损害。
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能产生职业性损害的诸多因素,统称为职业性有害因素。
一、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来源
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1)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2)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3)噪气、振动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 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微生物等。
(二)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医`学教育网整理,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医学教育`网整理,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二、职业性损害
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职业性疾患包括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
(一) 职业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为职业病。
(二) 法定职业病
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泛指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特定疾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具有一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医学教育`网整理。根据我国政府的规定,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且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医`学教育网整理,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应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劳保待遇。有的国家对患职业病的工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故也称为需赔偿的疾病。
1987年卫部颁布了修改后的职业病名单共有9大类、99项、104种。同时还制订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
(三) 工作有关疾病
工作有关疾病与职业病有所区别。从广义讲,职业病是指与工作有关的,并直接与职业性有害因素有因果联系的疾病。而工作有关疾病则具有三层意义:① 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中的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的病因;② 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程;③ 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三、职业病的预防
第一级预防是使劳动者尽可能不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
第二级预防为早期发现病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级预防是对已得病者,作出正确诊断,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