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卫生部提出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职业卫生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在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水平,我们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由于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经济状况还比较差,劳动保护意识不够强,致使职业病危害仍然相当严重。据卫生部职业病报告统计,最近几年全国每年新发职业病1.5~2.0万例,目前全国已累计报告尘肺患者57万例,现患患者43.3万例,估计还有60多万例可疑尘肺患者。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尤其是中小企业职业病发病率急剧上升,职业病危害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患者大多为青壮年,是企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劳动者一旦患有慢性职业病,就意味着与病魔相伴,不仅不能创造效益,反而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给家庭增添沉重的生活负担。一个企业如果有较多的职业病患者,就很可能陷入困境;一个家庭如果有一个患职业病,便很可能难脱贫困。因此,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有效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把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队伍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自2000年开始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革以来,全国单独的省级职业病防治院(所)只保留了12个,但名称不一,职责不清。绝大部分原有单独的地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已合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职业病防治人员更少。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带来很大机遇,但只提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未明确已存在三十多年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位置、性质,卫生部也未对其位置、性质、经费投入渠道及职能职责给予确定。所以,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大多只关注把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范畴,将其作为疾控机构对待,而未把它作为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或差额拨款医院对待,至于是否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则由其自行确定,落实职业病防治任务也只能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命令。职业病防治系统的上下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协调行动也无法执行。而且,国家卫生部的职业病防治经费很少,各级地方财政基本尚未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这种职业病防治体系统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状况很难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需要。
职业病防治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技术支撑和主要力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能等同或替代职业病防治工作,也不应将职业病防治机构完全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推向中介服务市场。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部分,应保留一个基本系统;作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技术支撑,应保存一支基本力量。这样才能保障《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才能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象(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那样明确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性质、位置、职责和职能,或在未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之前,由国家卫生部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以利于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重视,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通畅工作机制、加大经费投入,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范畴。
三、建立健全急性职业中毒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据卫生部统计,2000至2003年全国共报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2 638例。湖南省自2000年以来,共报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45起,中毒184例,其中死亡17例;报告放射源丢失事故8起。由于报告网络不完善、报告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大量的急性职业中毒和放射事故被瞒报、缓报、漏报。如2002年湖南某市一化工厂因液氯泄漏,导致职工和当地居民两千余人中毒,其中七百余人住院治疗,造成当地医疗资源一时紧张,而这一事故在被媒体曝光后卫生主管部门才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