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应从社会关注的热点、矛盾集中的焦点和工作的难点中找重点,大胆实践,着力突破。
一、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解决底数不清问题。充分借助工商、统计、税务等部门的企业信息系统,查缺补漏,摸清辖区企业底数;采取宣传培训、服务指导、监督考核等措施,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职业病危害的地区、行业、人群、种类分布;要延伸申报信息成果的应用,系统分析典型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规定,对危害类别进行分类,着眼建立职业卫生的分类分级监管。
二是严格实施“控新”措施,解决源头把关问题。与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法律衔接,建立行政审批并联机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要严格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条件审核、审查,切忌评价报告、设计专篇和专家审查程序流于形式,真正从技术层面解决工程治理的实际问题,规范卫生工程设计、建构筑物的分区隔离、防护设施配置等。
三是依法落实“治旧”举措,按照“抓重点促一般,先易后难”的原则,着眼本地实际,结合全国范围内安全生产领域广泛开展的“打非治违”、“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积极将职业卫生专项整治纳入其中,突出高毒物质、高危粉尘、人员接触密集场所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突出问题。
二、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当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中职业史、危害接触史等关键信息的不完整或缺失,是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产生众多矛盾纠纷的焦点之一。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为一份重要的法律责任界定依据,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核心价值不仅是关系着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也反映着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更是安监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试金石。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健康的监护监管定位在由用人单位自律监管,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之间的委托行为从法律关系定位上是服务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义务主体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人单位的监管放在了安监部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放在了卫生行政部门,前者重形式监管,后者重技术实效,二者都是重要的绩效评价和法律责任的证据。为此,应着眼解决安监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形式监管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技术行为、用人单位落实监护义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留存、劳动者自我保护之间衔接脱节问题。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
对于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史,病历等相关资料的具体程序,监护监管的流程等都存在立法上的空白,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里不再赘言。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利益冲突形成了法律关系上的一对利害关系主体。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坚持了保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理念,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和“举证倒置”原则,解决了职业卫生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主体差异和矛盾。安监部门承担了“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职责,这恰恰就是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矛盾集中的焦点。法律上提及对安监部门唯一的有利因素就是第49条:“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在立足安监部门自身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调查取证从卫生行政部门借力、从技术机构借力、从专家借力进行思考,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模式,成立调查组,建立一套规范、高效的工作流程,整合部门资源,风险共担,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