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一直是由原卫生防疫站承担的,当时的卫生防疫站还行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与技术服务于一身,既做裁判、又下场踢球,职能错位、政事不分。2001年,卫生部启动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两项体制改革,将原卫生防疫站一分为二,分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两个单位,前者承担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等业务职能,后者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初步理顺了职业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关系。2002年,国家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制度规定发生了变化,由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一家承担变成了疾控系统和社会各家单位共同承担;性质上由国家事业单位为主导的检测变成了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主导的检测;服务方式为收费服务。带来了职业卫生检测机构检测能力的不断提升、数量不断增多的新气象。
但是,由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实行的是有偿服务,并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检查,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自觉地偏袒用人单位,检测服务没有严格按照检测采样规范操作,没有积极追求检测数据的客观、真实、科学,其结果偏离了生产工作环境的实际卫生质量,反映不了职工真实的接触水平。对职工作业场所进行有计划、系统的检测,分析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强度及其时间、空间分布,是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的培训,加大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对困难企业、小规模企业免费检测的制度,建立国家职业卫生抽检制度,减少和克服现存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中的问题,从而全面、真实掌握我国职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推动我国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1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的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管理,由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独立承担职业卫生检测的工作,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并且不能形成充分有序的竞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为此,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准入制度,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机构进行,201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取得省或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降低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意味着只要达到设定的条件,无论是卫生机构、企业机构或是其它的社会机构都可以从事,职业卫生检测主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一家承担变成了疾控系统和社会各家力量共同承担;性质上由国家事业单位为主导的检测变成了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主导的中介服务,疾控中心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其开展的检测,有“政府检测”的意味,职业卫生检测实行资质认可制度以后,所有的检测,包括疾控中心开展的检测,都应当认为是具有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职业卫生检测服务形式是收费服务,运用职业卫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为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检测、体检费用。
1.1 对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审定制度以来,大批社会力量进入该领域,有民营机构、有公立机构,有新设立的机构、有科研院校附属机构,检测机构数量有了大幅提高。到2012年底,江苏省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98家,其中疾控系统以外的检测机构17家,占17.3%。
1.2 检测能力得到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需要取得省或设区的市安监部门的资质认可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为达到准入门槛,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都增加业务用房、添置仪器设备、补充各类人员,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工作,规范服务行为,努力达到审批条件,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能力、检测人员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保证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1.3 检测数量大幅上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归到安监部门以后,监管力度明显增加,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将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率纳入到对基层安监部门的年终考核指标,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外部评审时,职业卫生检测报告是其中的重要评审要素,以上原因都促使用人单位重视职业卫生检测工作,职业卫生检测数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攀升。2011年,宝应县共检测19家用人单位,2012年,则检测了135家。
2 职业卫生检测报告质量
由于职业卫生检测服务实行的是有偿服务,需要向委托单位亦即用人单位收取检测服务费用,一定程度上受到用人单位的制约,偏向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方向,影响了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
2011年, 我县五家木制家具企业委托某中介机构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作业场所甲苯、二甲苯、木头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近300个点(样品),检测合格率100%,该五家木制家具企业顺利取得了市安监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而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5月至6月,对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的85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的检测和调研,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化学毒物特别是高毒物质严重超标,89.0%的企业苯超标,最高超标121.5倍;76.9%的企业甲醛超标,最高超标116.0倍;70.0%的企业苯胺超标,最高超标130.1倍;77.3%的企业二异氰酸甲苯酯超标,最高超标3.1倍。甲苯、二甲苯等9种一般毒物超标。大、中、小型企业作业现场粉尘浓度、噪声强度的超标率分别为60.0%和82.0%、 79.8%和82.7%、 87.1%和83.2%。
虽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某中介机构调查、检测的具体单位不同,但其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程度大同小异,两者的检测结果迥然相异,这当中固然有木质家具企业为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喷漆房安装专门的排毒设施、产尘设备安装密闭除尘设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因,不排除中介机构为帮助委托单位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把关不严、不勤勉尽责,检测报告弄虚作假的原因。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事实上,安监部门很难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缘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尚未形成制度,平常较少对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安监部门大都缺少专业人才,缺少专业的眼睛,难以发现专业的问题,挑出骨头里面的毛病;三是安监部门是中介机构的“上家”,是中介机构争相讨好、巴结的对象,不少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