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存在毒物、粉尘、噪声等造成职工罹患职业病的数量,近年来在某市呈逐年上升趋势。最近,市卫生监督所对市区19家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9家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没有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也没有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职业危害主要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这次检查的19家用人单位,涉及化工、机械、纺织、建材等行业。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在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也没有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卫监部门分析后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缺乏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愿花费精力和物力投入职业卫生工作。
检查结束后,卫监部门依据枟职业病防治法枠,对上述两类违法企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应该说卫监部门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这是一条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
对于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是职业病二级预防中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日常监测,用人单位才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次),建立监测系统,建立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设立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用人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时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