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是,自新中国成立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是,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的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自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来,总局和各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认真履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并确定了今后的工作重点。
理顺体制,健全机构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责。还没有划转职能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向政府请示,与卫生部门协调,研究解决职能划转问题。对体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少、业务不熟悉等问题,要积极向政府反映情况,争取编办的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或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落实并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提上日程,并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十一五”规划之中,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
正确运用现行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为了让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启动了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起草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全监管部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活动的指导意见》;加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启动《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履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能的重点是:
1.安全监管部门是执法主体
中央编办和国务院办公厅已发布一系列文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职能,即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法的相关执法主体资格与权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仅要明确相应职责,承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执法权力,履行法定的义务,而且要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积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2.要正确适用法律
目前,《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决定了在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要以其作为依据,即在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原则上不能适用《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必须以《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范为准绳,确定具体的处罚种类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