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得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得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得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得盲目操作。
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得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得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技术交底,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得盲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