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全面推行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把握“坚持精细管理,精准施治;坚持源头管控,纵深防御;坚持要素融合,综合治理;坚持科技赋能,信息化管理”四个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
《意见》要求,要坚持先分类、再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其中,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规定要求,督促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如,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将直接降为D级企业。对作降级处理的企业,一般实行为期一年的重点关注,关注期满重新定级。
《意见》规定,按照Ⅰ类企业严于Ⅱ类企业、低等级企业严于高等级企业的标准,将差异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实行差异化监管执法、实施差异化驻点监督、推进差异化综合治理以及落实差异化惩戒激励措施。特别是差异化监管执法方面,对A级企业以指导服务为主,鼓励强化自主管理,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B级企业进行常态化监管,按计划实施常规检查。对C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D级企业重点关注、严管严查,实施高频次专项检查、执法检查或诊断检查,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各级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可对Ⅰ类企业和Ⅱ类企业中的C级、D级企业实施针对性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要求,2022年7月底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完成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分类。2022年9月底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实施企业分类分级指导标准,省市县按职责组织监管企业完成全面诊断和首次分类分级。2022年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制定实施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分级监管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到2023年6月底前,还将在高危行业先行一步,建立完善省市县统一的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实施智能监管办法,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县建立完善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智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