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13日在海南博鳌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全国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各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切实履行责任,把好项目环评审批关,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对未经过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的项目要依法严惩。
潘岳是在出席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开幕式时讲这番话的。潘岳说,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事业诞生近30年来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正式实施,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环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围绕国家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促进了清洁生产和达标排放,有效地控制了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潘岳说,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环境形势总体恶化的趋势仍在持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对循环经济的理念理解不深。有的地方为发展经济,在招商引资中不管项目有无污染,只要来投资就批准。有的地方领导出面干预,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二是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现象屡禁不止。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有的环保部门甚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厂址选择明显错误的项目也予以审批;三是环评工作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使环评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潘岳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面临压力很大,任务艰巨。他就如何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讲了四点意见:
一是严格环保准入,落实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以及今年以来出现的电站项目盲目投资等现象,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准入,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关。
二是切实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制度权威。对未按规定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同步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或未按规定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化整为零或拆分报批的项目,地方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越权审批;对不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发现建设项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报告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经济损失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健全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环境决策民主化。要全面引入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机制,由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项目所在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社区、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求可能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在审批重大项目和环境敏感项目时,也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完善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切实将公众意见落实。
四是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水平。一旦发现评价单位违规承接环评业务,或者弄虚作假、编造数据等违规行为,环保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价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将按规定取消其环境影响评价个人资格。要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在公平竞争中共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水平。鼓励技术能力强的评价单位发展壮大,淘汰技术水平不高、工作敷衍塞责的评价单位,同时欢迎国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入中国环评市场。
据悉,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12月13至15日在海南博鳌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环境影响评价未来十年”,将围绕“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划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三个议题展开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国际影响评价协会主席Richard Fuggle出席了此次论坛并作主旨发言。
附件: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2月13日在海南召开的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公布了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
这十类项目是:(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