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燃气的种类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气等。当前城市燃气行业正处在一个大发展的时期,以往的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燃气主要气源的局面,随着天然气在城市中的迅速增长,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天然气成为城市燃气的主要气源,形成了全国乃至跨国的供气网络。气体燃料在世界能源构成中比重达20%,在经济发展和大气环境改善中起到很大作用。保证燃气管道的环境安全和置换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 1 燃气管道环境安全技术
??? 1.1 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 a)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0.7m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时在中心线两侧各0.7~6.5m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种植深根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b)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6.5m以内种植深根植物以及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两侧各6.5m以内和未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时在中心线两侧各6.5~50m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修渠、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及危险化学品、修建养殖场、修建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打桩或者顶进作业,新建或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 c)在高压、超高压管道设施中心线两侧各50m以内和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时在中心线两侧各50~500m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
??? d)未按家有关燃气工程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设施两侧规定的距离内敷设其它管道设施。
??? 1.2 涉及河道的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要求
???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管道设施,由管道设施权属企业与河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涉及航道的,需征求航道管道部门的意见。
??? 1.3 安全保护范围外的作业要求
??? 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进行爆破、打桩、修筑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施工,可能损坏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 1.4 禁止的解除
??? 对于所禁止的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如需进行作业,需要规划、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并对管道设施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进行。
??? 1.5 违法占压物的拆除
??? 对占压管道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1.6 施工避让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与已建的管道设施相遇而产生的管道设施保护问题,由建设单位与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协商并订立协议,就管道设施保护明确双方的职责及经济责任。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管道设施改造、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管道设施权属企业订立协议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将协议报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 1.7 施工征询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征询地下管道设施的情况及施工保护要求,并组织向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管道设施权属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