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探水或接近积水区域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3)在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接近可能与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4)接近有可能出水的钻孔时。
(5)掘进其他可能水地点时。
4)采掘工作面遇导水断层必须留设防水煤柱,防水煤柱应按“水文地质规程”计算留设。严格遵照执行。
5)保证井下水仓的有效容量。
6)井下水沟要有专人进行清理,保证水沟畅通无阻,巷道中无积水。
7)水泵房安设三台水泵,一台排水,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8)从水仓到地面必须要安设两趟主排水管路。
9)所有掘进工作面(回采面)发现有水情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调度室组织和有关领导汇报,工作面遇有透水预兆时,当班人员可以指挥工作人员按撤退路线撤退,并及时报告矿领导。
10)其他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