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的规定: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根据规定现制定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规定
1.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3.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4.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因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造成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1.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时机电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前所有参与检修人员参加培训。
2.检修时机电科提前向调度室报备,调度室向市、州监控中心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入井检修。
3.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时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井升井。
4.检修人员入井后,由带班领导负责,组织入井相关人员及时检查电气设备,检查前由瓦斯检查工现检查作业范围20m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市、州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5.经瓦斯检查工确认作业范围20m内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方可允许处理电气设备故障。
6.停电前电工必须向调度室汇报要停电检修,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电。
7.检修时必须执行停电、验电、放电的程序,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8.检修时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程序。停电后将开关打到零位、闭锁,悬挂有人操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并安排专人监护。
9.检修期间,电气维修工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检查工现场监督安全,瓦斯检查工每隔0.5小时检查一次周围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调度室。
10.检修完成后由瓦斯检查工再次检查周围的有毒有害气体,当气体的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方可允许送电。
10.送电后由监控维修工检查确认井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线缆等是否正常运行,并与安全监控工联系,查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经检查确认系统运行正常,再等待10分钟仍然正常时方可升井。
11.安全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调度室向市、州监控中心汇报检修完毕,系统运行正常。
三、因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1.安全监控员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转时,第一时间向井下带班领导通知,由带班领导组织人员撤离至进风巷道,每隔1小时检查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
2.安全监控员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转时及时向市、州、区监控中心汇报,汇报主要内容为井下人数、具体位置、现场检测的气体情况等。
3.安全监控员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转时及时检查停止运转的原因,经检查确定是因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转时及时向机电副矿长汇报,由机电副矿长安排电工和监控维修工入井处理电气设备故障。
4.经分析、确认后调度室再次向市、州监控中心汇报安全监控停止运转的原因、采取的措施、预计恢复正常运行的时间。
5.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时时监测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井升井。
6.检修人员入井后,由带班领导负责,组织入井相关人员及时检查电气设备,检查前由瓦斯检查工现检查作业范围20m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调度室,调度室根据市、州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7.经瓦斯检查工确认作业范围20m内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方可允许处理电气设备故障。
8.检查、维修期间,电气维修工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检查工现场监督安全,瓦斯检查工每隔0.5小时检查一次周围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调度室。
9.检查、维修完成后由瓦斯检查工再次检查周围的有毒有害气体,当气体的浓度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方可允许送电。
10.送电后由监控维修工检查确认井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线缆等是否正常运行,并与安全监控工联系,查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经检查确认系统运行正常,再等待10分钟仍然正常时方可升井。
11.安全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调度室向市、州监控中心汇报原因、经过、人员及运行情况。
四、因监控设备故障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
监控设备故障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执行《安全监控系统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