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通风管理,防止瓦斯积聚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风机两台(一用一备),并加强主扇风机管理,消灭无计划停风;主扇风机必须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主风机正常工作,严禁私自停止运行,采用自然通风;加强主风机的维护,保持始终处于良好运转状态;主风机必须设专人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管理制度及操作要求轮流使用;备用风机及线路要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每个月倒台运行一次,轮换运行一个月;主扇风机辅助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地面风硐、防爆门、隔离门、风门升降装置等必须保持灵活、严密,漏风率不得超过5%,防爆门每隔6个月维护检修一次。
B、“三表、两计”安装齐全、完好、灵敏、可靠;风机开停、负压及轴承温度传感器必须安装齐全、运行正常。
C、反风设施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风流方向;反风后,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40%。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D、为满足矿井救灾需要,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2、采区及各作业地点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旬对全矿井进行测风一次,并根据测风结果合理进行调整。报废巷道、盲巷及时密闭,禁止串联通风,如条件困难确需串联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最多只准串联一次(严禁掘进串回采)。
3、加强通风巷道检查和维护,施工材料必须指定地点整齐码放,严禁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及时清理巷道中的杂物,消灭高阻巷道和失修巷道,保持所有巷道有效断面不小于5m2,不得出现3棚以上支架损坏或严重变形现象。
4、井下所有通风构筑物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修筑,并定期维护,漏风率不得超过5%,确保通风设施齐全、完好、坚固,无损坏现象。
5、巷道内风门毎组不得少于两道,且为双向风门,经常处于关闭、完好状态,一组风门必须连锁,行人或行车时,确保有一道风门必须关闭,防止风流短路。
6、及时编制“一通三防”计划和措施,并根据生产地区安排及时调整井下通风设施和风量,确保井下各地区有足够的风量,风速及供风质量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7、井下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切断停风区的电源,设置栅栏、警示牌和设专人警戒,严禁人员入内;因停电或检修导致停风时,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并按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8、井下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扇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和自动倒台”,备用局扇电源来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工作局扇发生故障时,备用局扇能立即投入运行。如两趟线路中的一趟为生产线时,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专用线路供电,遇检修专用线路而使用生产线时,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的所有工作,只保持正常通风。
9、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口距离大于10m的进风流中,风机离地高度不低于0.3m,风机进风口必须安设防止杂物吸入风机的隔离设施;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风筒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必须接口严密,及时吊挂,不得出现拖地、反接头、漏风现象,拐弯必须使用过渡弯头,严禁急转弯,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6m;每10 天进行一次瓦斯风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局扇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时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结果存档备查。
10、遇无计划或有计划停风恢复供电前,必须先和监控室、瓦斯检查员联系,检查瓦斯浓度,确认风流及回风流瓦斯浓度均小于1%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必须按瓦斯排放制度和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11、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抽放条件或采煤工作面形成的,必须按抽放设计在工作面上、下巷打抽放钻孔,对工作面实施预抽,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然后方可进行正常回采。执行“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的规定,按要求进行抽放后方可进行掘进和回采。
12、机电硐室深度超过6m必须有独立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的风流必须保证能吹散积存了的有害气体。两巷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项贯通措施,停工巷道也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贯通后合理进行风流调整。
(二)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监控
1、井下每区每班设1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路线巡回检查井下各地区瓦斯浓度,一般地区每班检查不得少于3次,特殊地区要固定专人检查,次数不少于6次。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和假检,每次都要准确填写瓦斯记录牌板和检查手册,并通知现场人员;各采掘地区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若瓦斯浓度超限要按《规程》规定撤人,汇报并进行处理。
2、各采掘工作面及硐室按《规程》和《AQ1029-2007》规定安设各种瓦斯监测监控设施,并严格进行管理。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用光干涉瓦斯检定仪对瓦斯传感器、便携式报警仪进行对照检查,若三种方式检查数据误差超限,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设备调校完毕。并向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尽快派人调整校验,确保仪器数据的准确性,始终保持瓦斯监测三道防线安全。
3、通风、瓦斯检查仪器、仪表、设施等必须定期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校,保证测量精度。
4、瓦斯报表要及时填写,并分送通风科、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及双机热备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6、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8、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9、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及传感器的设置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三)及时处理聚积的瓦斯
1、如果巷道顶部有瓦斯聚积,应在顶板下面加导向板或风筒,必要时用充填法清除瓦斯(此项工作应在通风科通风技术员指导下进行,并把瓦斯含量变化情况向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2、打开密闭或恢复停工窝头施工时,必须按《规程》要求和瓦斯排放措施及程序进行排放,防止瓦斯大量涌出造成事故。
3、其它:井下掘进头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做到停风即停工、停电,来电后先按规定排放瓦斯,再送风、最后送电。地面安全监控室要设专人值班,及时准确掌握井下各地区瓦斯情况,若出现断电超限报警情况,要立即汇报,回风巷要设置风速、温度传感器、CO传感器,实现全矿井瓦斯及矿井气候条件的综合监测。
(四)防止瓦斯引燃
1、防止明火:加强出入井口验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及点火工具下井,严禁井下拆卸、敲打矿灯,严禁使用明电、明火放炮。井口、风机房周围20m内严禁有明火。在井下、井口房进行电气焊和喷灯时,应有严格的报批手续和专项措施,并遵照《规程》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防止电火花:井下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并定期检查加强维护,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严格做到 “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不许带电检查、检修、移动电器设备。井下必须消灭失爆设备,防爆设备检修后,必须经过防爆设备质量检查员验收,并打号、挂牌管理,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后,方可入井。井下电缆严禁盘小圈悬挂,设备严禁带病运转,井下设置专用消防材料库,各机电硐室、皮带机头要配备干粉灭火器及其它消防物品、器材。
3、防止放炮引燃瓦斯:从事井下爆破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井下必须使用同瓦斯等级相适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瞬发电雷管,如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大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即5段以内的雷管),井下爆破必须执行“三人连锁”和“一炮三检”等有关放炮制度,在石门揭露煤层时的放炮工作,要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煤粉装炮、封泥深度不足放炮或放糊炮、明炮。
4、其它:井下严禁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长期存放各类油料,擦试设备的棉纱等物品必须封装在带盖的铁桶内,由专人运送出井。
(五)防止瓦斯爆炸灾害事故扩大的措施
1、矿井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报废的巷道要及时密闭。
2、坚持每年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必须制定反风演习计划,反风演习计划由通风科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
3、反风演习时,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指挥并下达反风命令。反风演习后必须进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4、处理瓦斯爆炸事故时,在通风系统未恢复正常前,除救护队人员外其它人员严禁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