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矿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水害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及业标准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综合防治水措施。
一、 探放水
1、六月底前由矿防治水小组负责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老窖的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注其开采范围、开采年限及有积水情况。
2、六月底前由矿防治水小组组织一次地面检查,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的汇水、渗漏情况,并根据相关地质灾害,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防止地面水落入井下。
3、各采区掘进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探放水措施,由探水队进行探水作业,并经常教育职工注意出水征兆,发现异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持有疑必探的作业原则,并制定探放水措施。
5、 探放水措施报总工批准后, 各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6、要加强探放水机具的维修与保管,确保正常使用。
7、汛期后恢复被淹井时必须加强水害地点的通风工作,由安监人员跟班测定空气成分,防止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二、防治水
1、对汛期前地面检查发现的地裂、沉陷、渗漏等异常情况,防治水小组立即制定治理措施,负责限期完成治理工作,且治理后定期进行观测。
2、治水小组在汛期加强对周围塌陷区的观测,检查治理行洪情况,防止山洪通过裂隙进入井下。
3、汛前各队要编排防汛劳动组织,切实做好应急值班工作。
4、各采区在汛期应准备相当数量的沙包,严防矿井水小窑透水时涌入采区工作面。
三、排水
中央泵房由矿组织在汛前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红旗三矿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