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本人做为长期工作在一线是安监人员,针对当前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剖析
(一)安全意识淡泊。有的单位、职能部门及乡镇办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还存在轻安全重生产现象。有的煤矿老板安全意识缺乏,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下达的整改指令,置若罔闻,不理睬、不落实。有的单位和部门的执法人员和监管人员存在畏难思想,不愿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工作措施停留在口头上,在笔录上。
(二)现场管理混乱。受金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煤炭行业经过前几年的“黄金”阶段,进入市场相对疲软,煤价暴跌的调整阶段,有的乡镇煤矿为了筹集资金技改或扩能,违反安全生产规律盲目组织生产,打乱正常采掘部署,随意增加掘进头与采煤头,超深越界、乱采乱采,甚至风井、副井一起上,两井出煤、多井出煤,现场管理比较混乱。
(三)安全监管松懈。有的监管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在查处超深越界、违规生产等问题上,讲人情、心慈手软。有的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认为井下监管工作辛苦,能省则省,能带过就带过。监管人员处罚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实行跟踪整改,该罚款的没有罚款,该停产整顿的没有停产整顿,结果埋下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四)安全基础薄弱。有的煤矿企业长期重生产轻安全,安全设施没有满足“三同时”的要求,安全设备老化,根本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由于安全投入不到位,致使煤矿企业抗灾能力偏低。有的煤矿矿长文化程度低,缺乏安全法律常识和技术知识,从业矿工大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很大,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加上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导致煤矿“三违”行为屡禁不止。
二、对策研究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监管体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抓实、抓细。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乡镇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监管责任主体,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与督促整改、技术指导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超深越界开采、非法矿生产的打击与管理,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公安、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行动。
(二)加强安全监管,突出基层管理。加强技术管理,严格落实瓦斯地面抽采措施“一通三防”专项措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严防瓦斯事故;严格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严防水害事故。加强现场管理,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井口检身等制度,严查“三违”行为,加强顶板、机电、运输、放炮作业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加强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煤矿用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工作基础。实行全员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都必须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配足技术力量,每对矿井必须根据生产规模、灾害程度配备1-3名专业技术人员,并报煤炭部门考核认定备案;突出矿井必须建立防突专职机构,根据需要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6万吨/年以上矿井必须配备辅助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6人,并经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强化科技兴安,推行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正规化回采、单体液压支护和柔性掩护支护。推进标准化建设,把安全标准化作为事关职工生命安全的大事,作为煤矿强基固本的根本途径,全面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建立煤管站安监员和乡镇干部联合驻矿监管制度,驻矿安监员和乡镇驻矿干部对所驻矿井实行全面监管,负责所在乡镇和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所驻煤矿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监管指令,对火工产品、准销证、煤炭税票的供应和相关证照的初审把关。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煤炭、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书面互相报告。建立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必须责令停止生产,对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和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挂牌整改,隐患没有整改好,不拆牌,不消号,不准恢复生产。
(五)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保留“一套生产系统、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的要求,凡发现风井、副井出煤,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施工,对拒不执行指令,仍然我行我素的,要坚决取消其保留矿井资格和被整合矿资格并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现煤矿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责令煤矿撤出越界范围内的机械设备,打好永久性密闭,退回到本矿区内开采,对拒不返回或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超深越界生产行为的坚决予以关闭。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对在煤矿安全监管、煤矿技术改造、非法矿打击、推广新技术、建立安全标准化等工作中的有功之人和煤矿予以重奖,同时对渎职的监管人员和工作不落实的煤矿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