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选址
选址时,除考虑建设项目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并满足生产布局和矿区规划要求外,在安全方面,应重点考虑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和煤矿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1)自然条件
①不得在各类(风景、自然、历史文物古迹、水源等)保护区、各种(滑坡、泥石泥、溶洞、流砂等)直接危害地段、高放射本底区、采矿陷落(错动)区、淹没区、发震断层区、地震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Ⅳ级湿陷性黄土区、Ⅲ级膨胀土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废弃化学物层上面建设。
②依据地震、洪水、雷击、地形和地质构造等自然条件资料,结合煤矿生产过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的对策措施。如设置可靠的防洪排涝设施、按地震烈度要求设防、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能完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的补救措施、竖井开拓改为斜井开拓等。
(2)与周边区域的相互影响。
除环保、消防行政部门管理的范畴外,主要考虑风向和建设项目与周边区域(特别是周边生活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航空港和重要通讯、输变电设施和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核电厂、剧毒化学品生产厂等)在危险、危害性方面相互影响的程度,采取位置调整、按国家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等对策措施。
例如,公路、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或区域排洪沟严禁穿越矿区;煤矿有可能对河流、地下水造成污染,应布置在城镇、居住区和水源地的下游及地势较低地段。
2)矿区平面布置
在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需要和消防、环保要求的同时,主要从风向、安全(防火)距离、交通运输安全和各类作业、物料的危险、危害性出发,在平面布置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1)功能分区
将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含动力区、贮运区等)、管理区和生活区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布置时应考虑生产流程、生产特点和火灾爆炸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以减少危险、有害因素的交叉影响。管理区、生活区一般应布置在全年或夏季主导风的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设施的循环冷却水塔(池)不宜布置在变配电所、露天生产装置和铁路冬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怕受水雾影响设施、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2)矿内运输和装卸。矿内运输和装卸包括矿内铁路、道路、输送机通廊和码头运输和装卸(含危险品的运输、装卸)。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和消防的需要,选用适当运输和运输衔接方式,合理组织车流、物流、人流(保持运输畅通、物流顺畅且运距最短、经济合理,避免迂回和平面交叉运输、公路与铁路平交和人车混流等),为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应从设计上对矿内的公路和铁路(包括人行道)的布局、宽度、坡度、转弯(曲线)半径、净空高度、安全界线及安全视线、建筑物与道路间距和装卸(特别是危险品装卸)场所、煤场、设备材料仓库布局等方面采取对策措施。
依据行业、专业标准规定的要求,采取相应运输、装卸对策措施。
根据满足工艺流程的需要和避免危险、有害因素交叉相互影响的原则,布置矿内的生产装置、物料存放区和必要的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
例如,煤场、矸石山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或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设置环形通道,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过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易燃、易爆品仓储区域,根据安全需要,设置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道路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m;矿内铁路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储区域;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货流出人口分开布置,运煤车出口、入口宜分开布置;码头应设在矿区水源地下游等;危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出入的设施,应布置在矿区边缘或矿区外,并设独立围墙;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矿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矿区边缘等。
(3)强噪声源、振动源的布置。
①地面主要噪声源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1990)、《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一198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等的要求,噪声源应远离矿内外要求安静的区域,宜相对集中、低位布置;高噪声厂房与低噪声厂房应分开布置,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非敏感设施(如辅助车间、仓库、堆场等)和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作为缓冲带;交通干线应与管理区、生活区保持适当距离。
②强振动源(包括提升设备等生产装置和火车、重型汽车道路等)应与管理、生活区和对其敏感的作业区之间,按功能需要和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要求保持防防振距离。 (4)建筑物自然通风及采光。为了满足采光和自然通风的需要,地面建筑物的采光应符合《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199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的要求,建筑物(特别是热加工和散发有害介质的建筑物)的朝向应根据当地纬度和夏季主导风向确定(一般夏季主导风向与建筑物长轴线垂直或夹角应大于45度)。半封闭建筑物的开口方向,面向全年主导风向,其开口方向与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宜大于45度)。在丘陵、盆地和山区,则应综合考虑地形、纬度和风向来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采光、通风和消防要求。
(5)其他要求。依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993)、《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1987)等行业规范规范的要求,应采取的其他相应的平面布置对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