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副组长)必须检查断电、警戒、撤人措施的实施情况,确认无误后,报调度室允许后,方可进行排放瓦斯作业。
2、局扇运行前,必须事先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送电开启风机。
3、局扇运行前,通风工必须事先做好风量调节工作,杜绝开启局扇时排出大量高浓度瓦斯,引起全风压汇合处瓦斯超限(不大于1.5%)。
4、瓦斯检查员要按措施中指定位置(详见附图)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5、排放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应随时观察排放风流瓦斯浓度变化,及时发出调节风量指令,调控送入停风区内的风量大小,保证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6、排放过程中,通风工、瓦斯检查工要密切配合控制好送入瓦斯超限区风量大小,有效防止高浓度瓦斯窒息、熏人事故发生。
7、排放过程中,全风压以外地段出现风筒脱节、风筒吹破情况,应及时停风处理。
8、排放过程中,独头巷道以内出现风筒脱节、风筒吹破、冒顶等情况造成排放瓦斯尾巷时, 应根据巷道内风筒脱节、风筒吹破地点以外瓦斯浓度情况,先处理外段巷道内瓦斯,在保证工作地点20m范围内及外段巷道风流瓦斯均不超过1%,且由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测瓦斯的情况下,采取对接、更换、缝补、错口调风等方法进行处理。然后,再按规定继续组织排放瓦斯。
9、当独头巷道中排除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时,排放瓦斯负责人和瓦斯检查员可进入巷道进行检查。进入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在前,另一人在后,保持不少于5-10 m距离,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边检查、边进入”的原则,禁止长驱直入,防止窒息事故发生。
10、排放瓦斯结束、恢复供电等工作要落实本措施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