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应按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或说明书,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设计要求施工,降低爆破危害影响;
(2)矿山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设计》,且《方案》和《设计》中应对公山-双子山南部海堤进行爆破振动核算,作为调整爆破参数的重要依据,并在制定相应对策减少爆破振动,以保证矿山爆破对海堤的振动危害在控制范围内;放炮后再重点对海堤进行检查,确定爆破振动对海堤的影响程度
(3)根据矿山的周边环境及爆破特点,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控制爆破抵抗线,减少单孔装药量,采取间隔装药等措施来控制爆破振动危害。放炮前应对边坡等进行检查,确定其原有的结构稳固状况、裂缝状况和设备完好程度,放炮时应对爆破振动进行同步监测,放炮后再对周边保护对象进行检查,确定爆破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同时根据炮后监测数据、检查情况和分析结果,及时调整爆破参数;
(4)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落实爆破器材的选用、储存、领用、运输管理。严禁用挖掘机、铲车及自卸式车辆运送爆破器材;
(5)必须建立规范的爆破警戒制度;爆破前,除现场爆破作业人员外的所有人员、车辆及矿山机械设备等都应撤到安全区域,人员应撤到爆破警戒线以外,车辆及矿山机械设备的撤离安全距离应由规范的《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设计》进行明确;
(6)严禁掏底或掏腰炮开采;禁止裸露药包爆破;
(7)钻机稳车时,禁止在千斤顶下垫块石;稳机架距阶段坡顶线的距离不小于2.5m;钻机行走时,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阶段边缘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m;
(8)打好的钻孔应加盖,并设明显标志;
(9)在残孔附近钻孔时,不应凿穿残留炮孔,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应采取综合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凿岩过程的粉尘危害;
(11)必须安装爆破警报器,设置完整的预警、起爆、解除信号;
(12)采取定时爆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每一爆破分段炸药量,控制好爆破方向,避免爆破飞石伤人或伤物;
(13)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要求做好爆后检查,做好残炮、盲炮处理及爆破总结工作;
(14)严格按照正常的爆破作业程序(施工准备、起爆药包加工、装药、堵塞、起爆、通风、检查等)进行作业;
(15)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记录应整理归档;
(16)建议采用湿式作业,如采用干式作业,应采用综合防尘措施;
(17)凿岩设施工作前应检查润滑油量是否充足,各操作部位是否正常,道路是否完好,不把带病设备用到作业场所;
(18)空压机运转后,经常检查压力表、油压表、水箱等指示是否正常,各部件运转是否平稳,有无异响;
(19)机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20)空气压缩机的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过正确调整,确保完好状态;
(21)贮气罐是压力容器之一,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外部和内部);贮气罐投入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2)空压机应安装防止超温、超压、断油、断水保护装置,并保持可靠性;
(23)选择低噪音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维护;
(24)加强个体防护,完善防尘设施,定期检测粉尘浓度,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