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2、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井下每个生产水平、井上必须健全消防材料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严格人员入井验身制度,所有人员熟悉安全出口。杜绝带电检修电气设备,杜绝违反规程停电、送电或充放电,严禁非机电作业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4、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有检查表和记录,实施不合格项限期整改、跟踪验证管理。有矿井防灭火系统图。有防灭火检查记录、地表塌陷裂隙回填记录、油脂使用和回收记录。
5、有井上、下防火措施,井下和井口房内严禁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特殊情况时,有经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爆破作业人员无违章装药、连线、爆破。严格“一炮三检”炮前炮后洒水灭尘制度
7、井下胶带运输机头、各种硐室内配齐灭火器、沙箱、沙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制定废油、棉纱、布头易燃物品管理制度;有防止油脂泄漏和废油回收的设施或装置;现场无油脂洒落或随意倾倒现象;废弃油品有明显标识。
8、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9、健全束管监测系统,按规定配齐人员,做好各种记录。
10、每周至少对采空区防火墙、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废弃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巷以及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等观测预报1次。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无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的超限点(火区密闭内除外)。并记录建立档案保存。
11、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浮煤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得将工作面浮煤留至采空区。
12、采煤工作面在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及时充填或封闭。
13、对采空区地表塌陷产生的裂缝应及时填堵,最多不得滞后工作面300m。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应在10日内对地表裂隙进行全部填堵,填堵后出现裂隙的应进行再次回填,并做好记录。
14、应建立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记录密闭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负责人、密闭的规格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内容,并附采空区封闭(包括与其相通的巷道)位置关系示意图。
15、井巷内浮煤(矸)厚度不超过100mm,工作面在2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16、火区的管理应按公司批准的措施执行,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