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每年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上报。
3、矿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以及独立的排水工、安监员、通风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当班有瓦斯检查手册。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应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井下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现象。
6、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7、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含量,监管好各作业地点的各种传感器(CH4、CO、温度、风流传感器及风机开停传感器)
8、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9、瓦斯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10、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1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规定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负责就地排放。
1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排放。
14、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5、长期停风区必须及时完毕,当停风区内CH4浓度大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h内封闭。
16、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
17、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及车辆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
18、排放瓦斯应合理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
19、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