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的安排,决定于2008年5月18日 时 分 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电源。停电后至再次送电启动局部通风机前,各掘进工作面均会积聚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为确保安全生产,在恢复生产前,必须排放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排放地点:
排放时间: 2008年5月18日
预计瓦斯含量: m3
排放瓦斯负责人: 王永亮、王亮生、张治文及掘进队长
安全措施:
1、排放各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之前,首先将全风压风流处的风筒拆开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其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掘进队长负责。
在距风筒出风口5 m处、以及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各安装瓦斯传感器并由瓦斯员检查回风流中瓦斯,必须检测三点,每点测三次,选最大的瓦斯浓度值。浓度小于1%时,方可延伸下一接风筒。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监控队长杨建亮负责。
2、排放前,必须将排放出的瓦斯所流经线路(20m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全部断电,此项工作由机电科长刘艳军、机电队长张廷文负责。
3、在排放前必须设好警戒,严禁人员及车辆进入危险区。此项工作由瓦斯队长王永亮、掘进队长负责。安监站监督执行。
4、在排放过程中,先送一节风筒,必须派专职瓦斯员检查距此节风筒出风口5米处回风流中瓦斯,瓦斯浓度不超1.0%、二氧化碳不超1.5%时,方可接下一节风筒进行排放,每节重复操作。严禁 “一风吹” 。
5、测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时,必须每次测三点,每点测三次,选取最大的瓦斯浓度值。
6、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1%时,将最前面风筒与后一节风筒连接处拆开半节或少半节,调节风量。一部分风量稀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部分风量送至排放点进行瓦斯排放。
7、在排放过程中,当回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超1%时,按第7条所述操作,减少排放量。
8、按第8条操作后,排放回风流瓦斯浓度仍超1%,或汇合处瓦斯浓度超1%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
9、瓦斯排放工作由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至少配备两名瓦检员参加,并实行分级现场指挥。需排放地点的瓦斯浓度最高处达1%-2%时,由瓦斯队长现场指挥;2%-3%时由矿通风科长与瓦斯队长同时参加并现场指挥;3%以上由矿总工程师、矿通风科长与瓦斯队长三人同时参加并现场指挥。
10、瓦斯排放完毕,经检查证实,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0%,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 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11、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各掘进工作面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
12、瓦斯排放完毕,由掘进队清理自己掘进工作面内的所有杂物、积水,搞好现场标准化工作。
通风科
200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