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炮眼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要符合设计要求。
(二)要按要求进行装药,要装实,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面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裸露爆破。
(三)炸药和雷管要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要按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四)保证炸药和雷管质量合格,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五)要按规定处理瞎炮,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执行管理制度要严格,要实行“一炮三检查”(打眼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七)要设专职的放炮员,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八)放炮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九)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并保证放炮器材合格。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十)放炮时,要按该巷、面的《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定采取警戒措施。
(十一)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回采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另报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十二)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三)放炮母线、和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十四)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十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十六)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及当班未用完或领药管后当班未进行爆破的爆炸材料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
(十七)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八)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九)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 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人,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十)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人,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二十一)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二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l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