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器材的储存安全措施
1、爆破器材库位置选择在东面低洼地带,附近无居民,距工业场地约300m, 满足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中8. 5. 1. d规定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 堆至住宅或村庄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00m (存药量<5t)的规定。现有公路相通,交通运输和使用都很方便。
2、爆炸材料库设在地面,井下不设爆炸材料库。
3、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盘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1)、爆破器材库应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2)、爆破器材库的门应为两层,并向外开,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 里层门应为栅栏门,储存雷管的房屋应为金属丝网门;门到库房内任一点的距离 不得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得小于1.4m,高度不得小于2.lm;门的外面宜设门斗,其面积不得小于6m2。
3)、库房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库房采光比为二十五分之一至三十分之 一,窗门为三层,外层为包覆铁皮的板窗门,内层为铁栅栏;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不小于1.8m,并应设金属网通风窗。
4)、库房内净高不得小于3m;
5)、库房地面应平整、结实、无裂缝,防潮、防腐蚀,不得有铁器之类的东 西表露,雷管库房的地板应铺软垫。
6)、库房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房顶应有隔热层。
4、爆破器材库消防设施
1)、库区内修建高位水池,蓄水池容量为50m3。
2)、消防水池距库房的距离不大于100m。
3)、或直接从矿井水处理池接680无缝钢管至各库房。
5、爆破器材库区的照明安全措施
1)、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的供电危险等级按I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2)、从库区变压器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
3)、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探照 灯进行投射采光;
4)、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5)、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6、爆破器材库区的通讯安全措施
库区门卫通过电话直接和矿部总机联系,库区值班室与各岗楼之间应有声、光联系。
7、爆破器材库区的防雷装置
爆破器材库按一类建筑物的防雷保护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妥善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波的侵入。
1)、防止直击雷,采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
Ω。各库房必须完全位于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
2)、防止感应雷,在屋面上明装避雷网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并将 库房所有金属体接地与接地装置相连。
3)、避雷针、避雷带、引下线应镀锌或刷漆。
4)、避雷带的引下线在距地面1.8m处设断线卡。
5)、接地网埋设距墙1.5m,埋深0.8m,为了减少跨步电压,出入口及人行道 处应距墙3m,埋深lm。
6)防雷装置的所有接点,均应焊接。
8、爆破器材的收发和存储安全措施
1)、新购进的爆炸材料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按规定做性能检 查。应建立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按出厂日期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对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准 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和开箱,严禁库内发放和开箱,开箱时不得使用产 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2)、雷管必须放在货架上,箱(袋)禁止迭放,箱子距货架上层板的距离不 得小于4cm,货架宽度不得超过两个包装箱(袋)的宽度,货架之间的距离不得 小于1.3m,货架离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其它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各堆间距不小于1.3m,堆离墙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堆高不超过1. 6m。库房内不 得存放与管理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8.爆破器材库区的警戒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报警装置、通讯、防雷装置应每季检查依次。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本节其余未尽事宜遵照《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