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 Ⅱ 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3)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省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所属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 组织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运营企业四级组成。
2.1 国家应急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