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规范船舶失去控制紧急情况的反应措施。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船舶。
3 定义
船舶失控指船舶在航行中因推进系统、舵系统或电站故障而失去控制。
4 责任
3.1 船长是船舶失去控制紧急情况应急反应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3.2 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3 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投入应急反应。
5 实施
5.1 当船舶发生失控时,值班驾驶员首先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显示失控信号,并立即通知船长,船长接报后应立即上驾驶台进行指挥;值班驾驶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包括用雷达协助了望。当附近有船舶航经时,应发出警告信号与VHF警告,并保持VHF连续收听。
5.2 船舶应尽快电告生产运营部调度处(分管船还应抄报分公司现场调度科),并时刻保持联系。
5.3 船长应充分考虑各种水文气象情况和周围环境,采取一切手段控制船舶。如在浅水区域航行准备抛锚。
5.4 船长应马上组织抢险,由轮机长带队,全力以赴排除故障,及早恢复船舶操纵能力。如是舵失灵,通知机舱,使用应急舵。
5.5 当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控制,此时情况更为紧急,除执行上述反应措施及早恢复船舶动力外,还应电台不间断值班,时刻保持同公司联系,请求支援,并尽量与附近船舶和港口联系,取得支持。同时考虑以下措施:
5.5.1 应在船首上风送出足以能阻滞船舶横向风浪的适当构件,如系缆等,也可松出锚或适当长度的链,以使船首迎风,保持首向相对稳定,减缓剧烈横摇。
5.5.2 核算稳性,测量各水、油仓存量,必要时合并不满舱的水、油、以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保持足够的恢复力矩。
5.5.3 关闭一切水密门窗,确保甲板开口处于良好水密状态。
5.6 船舶如在航道内或港内发生失控
船长应当机立断,采取应急措施,并尽可能控制船速,让出航道,用VHF报告港口当局和通告来往船舶,如遇船又无法让出航道,则应采取紧急抛锚。如船速较快,应立即抛双锚,制动船舶,后再组织抢修。
6 检查表
船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船舶失控紧急情况的演习,舵机故障的演习可按照《舵机故障检查表》的内容进行,主机故障的演习可按照《主机故障检查表》的内容进行,电路故障的演习可参照《电力故障检查表》的内容进行;在实际发生上述故障的紧急情况时应尽可能按照检查表采取反应措施。
7 记录
船舶将失去控制紧急情况及反应措施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舵机故障检查表》、《主机故障检查表》、《电力故障检查表》由船长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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