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 ,保证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属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时,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依照《石家庄市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河北省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第三条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有害气体中毒、透水以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遇险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单位可能造成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包括三人)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煤矿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工作质量和效果,本着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矿山救护力量的原则,对原有的井陉矿务局矿山救护队进行完善,并组织全市地方煤矿分别与其签定救护协议,具体承担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救护任务。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和具体情况立即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组成,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及其职责:
(一)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总指挥根据情况需要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国土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和河北煤监局邢台办事处等以及事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还有矿山救护队、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供电、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二)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组建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与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FS:PAGE]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组织对重大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条 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邢台办事处
1.牵头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煤矿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具体抢救方案。
(二)市安监局
1.负责组建煤矿专家顾问组,对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2.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
3.负责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
1.负责提供事故煤矿的开采范围;
2.审核事故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3.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急需占用的场地;
4.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四)公安局
1.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2.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姓名、身份等;
3.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五)市总工会
1.负责维护重特大煤矿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等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综合协调等工作。
(六)市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重特大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七)矿山救护队
1.对煤矿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提出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在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煤矿事故遇险人员的营救。
(八)煤矿安全中介机构
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分析提供技术咨询。
(九)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各类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所需的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险救援现场。
(十)市卫生局
1.负责煤矿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十一)发改委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煤矿事故环境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十三)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煤矿事故救援工作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四)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
负责煤矿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的客观、公正。
(十五)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供电需要。
(十六) 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突发性重特大煤矿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十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单位
1.负责抽调煤矿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2.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