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应对我市内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市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规程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玉政发[2003]29号)的基础上,突出针对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制定本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城市燃气事故、建筑事故、旅游事故、教育系统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渔业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他特种设备事故和矿山事故、中毒事故等。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谋其责,密切配合,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成立玉林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市政府市长(如在特殊情况下,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任);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相关副市长担任;
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各有关保险公司、玉林军分区、驻玉部队、武警玉林市支队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内设一个办公室和五个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办公在市政府办。
五个分指挥部为:
1、警戒保卫分指挥部,由市公安局负责。
2、医疗救护分指挥部,由市卫生局负责。
3、物资供应分指挥部,由市经贸委负责。
4、重大污染处理分指挥部,由市环保局负责。
5、善后处理分指挥部,由市民政、工会、保险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以尽快的速度和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尽最大努力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及周边地市政府的援助,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一)组织协调各分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由总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人员和物资、设备、场地,事故处理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发现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
(六)如发现事故可能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危害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或可承担任务的机构进行检测调查。如已发生环境污染等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组织各分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指挥部总指挥长和副总指挥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各分指挥部的职责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配合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努力完成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五、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2、在1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
3、事故报告应包括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2)事故单位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市政府值班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尽快分别通知市政府秘书长。秘书长接通知后应立即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同时应指示值班室迅速将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值班室,并立即通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玉林军分区、驻玉部队或武警玉林市支队,请求给予事故抢救支援。市安监局负责人接通知后,应尽快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