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则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安会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镇(办)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办)、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协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或者在市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应镇(办)政府请求,或者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安委会处置的安会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做好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指派有关部门、有关镇(办)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规范有序,组织落实。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和响应机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重大危险源监控、风险评估、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它涉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应急领导机构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镇(办)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等组成。
(1)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
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各相关部门及其专业指挥机构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4)镇(办)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各地政府确定。
(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6)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各行业和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部队、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必要时,包括武警部队。
(7)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8)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及应急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机构的指挥和协调。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还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2.3专家咨询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聘任,同时明确备用专家人选。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和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进行事故灾难预警分析,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风险信息应及时上报。
(2)镇(办)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并建立档案;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救援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制度,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3)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主管单位。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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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心)接到事发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专业协调机构报送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到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同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指挥中
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制订完善救援方案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