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目的
城市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一旦发生泄漏将会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为了加强对我区燃气泄漏事故的有效控制,使各部门、各单位在本区发生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抢险、排险、抢修及救援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尽快恢复生产和供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提高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我区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1.3 工作原则
1.3.1 政府领导原则:区政府全面领导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动全区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
1.3.2 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原则:由管委(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驻区企事业单位和驻区部队,形成区、街道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处置体系。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具体对实施燃气泄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燃气企业根据管委(区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1.3.3 分工负责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我区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
1.3.4 以人为本原则:在处置重特大燃气事故影响城市安全情况时,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首先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抢险人员生命安全。
1.3.5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重特大燃气泄漏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3.6快速反应原则:通讯联络快速、高效、畅通;抢险物资和设备准备充分,能够快速调用;抢险队伍能够快速集结,快速行动。
1.3.7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清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1.4 适用范围和启动条件
1.4.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区内,需经多个部门、单位联合行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方能有效控制事态扩大的燃气泄漏事故。
1.4.2启动条件
(1)区域性调压站出现故障,发生燃气超压入户;
(2)在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或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区内,燃气贮罐、储柜发生无法控制的泄漏;
(3)燃气管道或重要的燃气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发生大面积泄漏或大面积停气;
(4)在区内发生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天然气运输中燃气泄漏事故;
(5)其它认为有必要的。
(6)因燃气泄漏引起火灾时,立即启动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因燃气泄漏引起爆炸时,立即启动区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5 事故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重特大燃气事故,依据城市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主要指突然发生,情况特别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区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特别重大影响,需要由管委(区政府)统一领导,调动全区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2重大事故(Ⅱ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很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全区较大区域供气、公共安全、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3较大事故(Ⅲ级):主要是指突然发生,情况较复杂,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一定区域供气、社会秩序有严重影响,需要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个别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紧急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5.4 一般事故(Ⅳ级):主要是突然发生、情况比较简单,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对较小区域供气、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就可处置的城市燃气泄漏事故。
1.6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函[2004]39号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