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扑救和处置火灾事故的整体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预案启动条件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事故,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扑救困难、投入兵力多、灭火时间长、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事故,凡属此类火灾,均应启动本预案。
(二)火灾事故范围
1、公众聚集场所:商业场所、宾馆饭店、文体场馆、休闲娱乐场所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2、医疗托养: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
3、国家机关: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法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团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妇联等团体的办事机关所办公的建筑物。
4、枢纽单位: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单位;支行级以上的各类银行;县级以上用于电网调度的建筑。
5、交通运输: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公路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6、馆舍和文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工业建筑:火力水力及以其他能源作动力的发电厂;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劳动密集型企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规模企业。
8、易燃易爆: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场所;加油供气站点;化工商店。
9、科研单位:直接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价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10、仓储场所: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2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可燃物品堆场;总储存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
11、独立的地下建筑。
1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清真寺、教堂等。
13、举行重大活动的场所。
14、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在损失或社会重大影响的其他单位。
二、处置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各类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公共设施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安全,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根据在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公共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政府成立银川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工作;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参加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