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指挥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省监察厅副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国资委、省政府新闻办、省煤炭工业局、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地方海事局、省气象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地震局、湖南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安委会
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关系;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省安监局 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和人民群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并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省监察厅 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省公安厅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总工会 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发改委 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
省经委 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 组织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 指导协调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省卫生厅 组织协调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教育厅 指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司法厅 督促所辖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省建设厅 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交通厅 协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交通运输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调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无线电通讯畅通。
省农业厅 组织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农机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水利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提供雨情、水情预报。
省林业厅 组织协调所辖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商务厅 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 组织协调军队和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省国资委 参与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省煤炭工业局 组织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环保局 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环境的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质监局 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 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含核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方海事局 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气象局 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支持。
省监狱管理局 组织协调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监测,提供震情信息支持;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与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湖南保监局 督促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指导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开展好理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通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省电力公司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供应。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行属地为主,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