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宁县工人文化宫 乙方:承包者
为分清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商定订立此协议,条款如下:
1.录像室承包期为贰年,自2005年3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
2.承包期内,承包方要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做好安全经营,保证不发生安全事故。
3.承包方必须每季度自查,主要检查用电线路,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保证人行通道、门口畅通无阻,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疏散场内人员。
5.场内要设通风设备,夏天配备750瓦风扇不少于陆台。
6.发现隐患要在限期内整改,不整改的甲方由通知之日起在七天内再作检查,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作出停业处理。
7.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担责任。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存一份,自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OO五年三月十三日
广宁县工人文化宫录像室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搞活经济和改善职工文化生活,搞好内部管理,经录像室全体职工通过特制定下列规定:
1.录像放映必须依法经营,只允许经营执照标明许可范围内的录像放映项目,不播放淫秽录像。
2.依时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配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做好宣传。
3.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安全工作,坚持每天打扫场内外清洁卫生,每月对用电线路进行一次检查,按消防要求配足防火设施,保持夜班轮值节假日保证有人值班,如有失窃,追究当班人员的经济责任。
4.职工因事缺勤,半天由场长批准,半天以上至2天由文化宫主任批准,2天以上由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5.爱护机器,做好保养,保持投影清晰度。
6.放映时间由上午10时开始,最长不超出晚上11时,保证不影响周围住户的晚间休息。
7.账目日清3月结,所得不走现款当天交文化宫出纳收存。如发现瞒报收入或挪用公款一律按文化宫有关规定作赔款和辞退处理。
广宁县工人文化宫
二OO五年三月六日